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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 90045-199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FZ 90045规定了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办法。
FZ 90045适用于部管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管的两级管理的纺织机械产品,不适用于纺织机械专用电机、电器产品和专用部件以及其他地方产品。
2产品的种类
纺织机械产品按其使用性质及复杂程度分为四大类。
2.1 单元机:
a. 主机;
b. 辅机。
2.2 联合机。
2.3 通用件。
2.4仪器、仪表装置。
3部管产品型号的编法
3.1单元机型号的编法
3.1.1主机型号的组成
主机型号由类号.种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3.1.1.1类号表示该主机的类别 ,用一个代表工艺类别和一个代表机械类别的字母表示,如FA表示棉纺,GA表示棉织,MA表示棉染整,FB表示精毛纺,FN表示粗毛纺,HS表示腈纶短纤维设备等等。两种以上纤维共用设备的类号,采用主要用于某- -种纤维的设备类号表示。见表1.5产品的名称产品的名称应尽量做到正确.简短,明了,产品的全名应包括产品的型号和表示其用途的名称。例:
a.FA201型杭棉机;.
b. HV 451型纺丝机;
c. LMA 441A-180型防缩整理联合机.
6产品型号的管理
6.1部管纺织机械产晶,其产品的名称与型号一律由部统--颁发,也可由新产品设计.试制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颁发.
6.2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部等系统管纺织机械产品,其产品的名称与型号一律由上述系统颁发。管理办法可参照部管产品进行,必要时,应制订管理细则。
6.3省.直辖市、自治区等计划或企业计划的纺机产品,已通过生产鉴定,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需部颁型号时,可通过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部等系统统- -向部申请, 由部审核后颁发部型号。
6.4合资、合作企业的纺机产品需要部型号时,可通过隶属关系向部申请,由部酌情颁发部型号。
6.5 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编制部型号,亦不得在本地区.本企业自行设计的产品型号上擅自挪用其他地区的地区标记.
(FZ 90045-1993 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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