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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413-1998.
6.2.1 产品出厂前必须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2.2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表1中序号1, 2, 3。
6.2.3合格判定
三项指标全部合格,视为合格。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 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d)生产正常时,每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3.2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5个包装单位,每个包装取50g~100g.
6.3.3合格判定
检验结果所有指标全部合格,则判该产品合格,技术要求中如有一项(及以上)项目指标不合格,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仍有项目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涂刷或贴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商标、净重、标准号,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标记或附合格证。
7.2 包装
7.2.1 产品用聚氣乙烯塑料袋作内袋,外加塑料编织袋,也可采用纸塑复合袋。
7.2.2 包装袋必须清洁、完好、防潮,耐长途运输。
7.2.3装有产品的包装必须密封。
7.3 运输
产品作为一般化工产品运输,运输途中应有遮蓬,严禁雨淋,防潮。
7.4贮存
7.4. 1产 品应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存放,贮存温度在5'C~35C,防曝晒,防冻,防潮,远离火源。
7.4.2 在原包装(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内的产品,按规定条件贮运,自生产之日起计,保质期一年。
(QB/T 2413-1998 制革用粉状铬鞣剂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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