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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532-1992.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 1532规定了塑料制品加工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的设计工作准则。
QB 1532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塑料制品加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含“三资”建设项目),也适用于其它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塑料制品加工附属项目。.
2引用标准
见附录A (补充件)。
3术语
3.1可燃性粉尘 (粉末)
直径0.420mm,在空气中或其他气态氧化剂中分散状态被引燃时存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固体物质。
3.2爆炸 危险物质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可燃粉尘(粉末)和可燃纤维。
3.3爆炸性混 合物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悬浮状可燃粉尘或悬浮状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在爆炸极限范围内的混合物。
3.4爆炸 危险场所
能形成爛炸性混合物或爆炸性混合物能侵人,以致于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3.5火灾危险场所
有可燃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6危险因 索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7 危害因素(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4通用规定
4.1厂址选择
4.1.3厂址应避开下列地区和地段。
a.发震断县及大断裂交汇区和基本烈度9度以上地区;
b.三级以上湿陷性黄土、新近堆积黄土、- -级膨胀土地区;
c.滑坡、泥石流、岩流、流沙、崩塌等地段,
d.矿藏拟采区、人工大洞穴及未稳定的采空区等地面可能塌陷的地区;
e.其他建厂条件不良地区和地段。
4.1.4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品执行当地地区、区域、城市、工业区等有关建设发展规划;
b.使用、加工及储存大量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化学危险物品系指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所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c.厂址应尽量位于大气污染、尘毒危害较严重的其他工厂的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d.应避免与具有严重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工厂为邻。当无法避开时,必须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距离;
e.厂址选择必须符合C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井应满足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与生活居住区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在考虑企业发展规划用地时,应同时考虑保证防火间距和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用地。
4.1.5选在不 良工程地质区域建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a. CBJ 11 《建筑抗震设计规定》,
b. GBJ 11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c.GBJ2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4.2总图布 置
4.2.1总图布置必须符合职业安全的要求,并应满足职业卫生的需要。
4.2.2厂 区内各类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4.2.3厂区及仓库区域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设计应符合GBJ16的规定。
4.2.4总图布 置必须满足运输安全的要求,应符合以下标准的规定。
(QB 1532-1992 塑料制品加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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