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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2238.4-2005.Fortified nutrient salt- Fortified nutrient salt with iron.
6.1 检验分类
6.1.1型式检验
铁强化营养盐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中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产 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氯化钠、铁、水分、水不溶物、粒度。
6.2抽样方法
6.2.1由相同加工方法生产的、 同- -等级、- -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为-批。抽取的份样按GB/T 8618-2001中3.4.4精制盐抽样规定执行。
8.2.2将该批抽取份样 的样品混合均匀,用四分法缩分至量不少于500g,分装并密封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应满足二次检验、复核的需要。
6.3 判定
6.3.1检验结果如有一 项指标不符合 本标准的规定,应以抽取同批产品的备用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仍达不到本标准的规定,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3.2产品质量以产品交付时检验质量为准。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产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
6.4净含量
产品包装的净含量的检验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要求。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本产品的包装 500g以内用袋装或瓶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包装应标注GB 7718规定的要素。
7.2产 品的外包装可用纸箱或聚乙烯塑料编织袋,每箱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外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或销售企业名称、地址。
7.3运输工具应清洁、 干燥,不应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物品混装。由于运输、装卸造成产品破损和质量下降,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
7.4铁强化营养盐应妥善保管, 存放仓库要通风,防止雨淋,受潮。不应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共同贮存。
7.5 铁强化营养盐的保质期为12个月。
(QB 2238.4-2005 强化营养盐铁强化营养盐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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