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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034-1991.
从批中随机抽取样箱(袋)。从抽取的每个样袋中,用取样器从袋口中心垂直地插入四分之三深度取出等样品,使总不少于1.5kg;或从每个样箱随机抽取三个小包袋,再从抽出的每个小包袋中取出等k样品,使总不少于1.5kg;将选取的试样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分样,分成三份,每份约500g,分装于三个清洁、干燥、密封的瓶中,签封,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和取样日期,生产日期及取样人的姓名等。产购双方各执-份试样进行检验,另一份试样,由生产厂保留备作仲裁检验,保留期为三个月。.
5.5如果检验结果有-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1新自两倍的取样单位中取样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项指标不符合规定,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5.6 当产购双方对产品质检验结果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共同选定仲裁机构检验裁定.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包装袋(箱).上应印刷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晶名称和标准编号、商标、生产批号和日期、生产厂名。
6.2产品包装分 小袋和大袋:小袋用食品级聚乙烯塑料袋每袋装2.0kg,外用纸板箱集装每箱净1 t 20kg;大袋用编织袋内衬食品级聚乙烯塑料袋,每袋净1 r 30kg.
6.3每箱或每批编织袋装产 品都应附有质k合格证书,内容为:产品名称、商标、质量指标、生产厂名和地址、生产日期、批号、净重和本标准号。.
6.4 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产品,应用带棚的车辆运输运输时不得与有毒物混运,并防止明晒雨淋。
6.5 本产品应当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避免与有毒物质、酸、碱同仓共贮,以免污染。.
(QB 1034-1991 食品添加剂三秦磷酸钠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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