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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119-1991.
5.1色状的测定 见 QB 794.
5.2 香气的测定见QB795.
5.3含酯k的测定见QB 807。
5.4酸值的测定见QB 806.
5.5溶解度的测定(25C) 见QB 800.
5.6相对密度的测定(25/25C) 见 GB 11540.
5.7折光指数的测定(20C) 见QB 798. .
6检验规则
6.1环已基丙酸烯丙酯由生产厂 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k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t符合本标准及本标准编号。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 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t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 -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每批的包装单位 100桶(瓶)以下抽取2桶(瓶), 100 桶(瓶)以上抽取3桶(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样品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口塞盖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及取样日期。-瓶作检验用,另-瓶留存备
6.4验收结果中如有一 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k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请第三者仲裁,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环已基丙酸烯丙酯装于涂锌铁桶内。 包装外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和本标准编号。
7.2本产品应贮存于干燥、 通风、阴凉的仓库内,防止杂气污染。运输时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3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 本产品包装完整,未经肩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 -年。
(QB 1119-1991 食品添加剂环己基丙酸烯丙酯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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