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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262-199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 1262规定了毛皮成品验收的有关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毛皮成品的验收。
2引用标准
QB/T 1264毛皮成品的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
3技术要求
3.1毛皮成品在入库前应按照各种毛皮的成品标准进行分类、分级,以便验收入库。有特殊要求的成品(如外贸、军需等)可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
3.2验收交货时,应附化验单一份,单上注明下列各项:
a.生产厂名称或代号;
b.成品品种﹔
c.生产数量﹔
d.取样日期;
e.化验室名称、分析者姓名、检验分析日期并盖有化验窒和工厂印章。
3.3 当收货方与交货方在成品质量上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共同取样进行复验。
3.4凡因理、化测试取过样的毛皮成品,可扣除取样部位的面积进行交货,收货方不得拒绝收货。
3.5已经验收完的毛皮成品出厂后,只要遵守QB/T 1264中第2.3.8条所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成品发生质量变化,仍由制造厂负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晓春、崔文成、汤清莲、陈春堂。
(QB/T 1262-1991 毛皮成品验收规则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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