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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331-1998.
5.9.3.3把裁好的五片试样(作为一组)固定在样品夹上,浸入低温槽的介质中,计时3min后,记录温度,对试样施加一次冲击。
5.9.3.4︰取出试样,一组试样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发生破坏,视为合格。反之,一组试样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发生破坏,视为不合格。确定样品是否破坏应按GB/T 15256—1994中 7.1.1.4进行。
5.9.3.5 脆性温度的渤定按GB/T15256 进行。
注。每次冲击应使用新片。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一次性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生产批次取样检验,每批取样不少于500g.6.2出广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必须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2.2 检验项目
表1中序号1,23,4,5。
6.2.3 合格判定
五项指标全部合格,视为合格。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d)生产正常时,每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3.2抽样数景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5个包装单位,每个包装取150g~200g.
6.3.3合格判定
表1中序号2.3,4,5.6为主要项目,其余各项为次要项目。
检验结果如只有二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合格。如有主要项目指标或三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仍有主要项目指标或只有三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者,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涂副或贴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注明软、硬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商标、净重、标准号,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标记或附合格证。
7.2包装
产品均以清洁,无污染,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
7.3运输
产品在装运时,应轻装轻卸﹐避免严重撞击﹐防止包装物损坏造成渗漏﹐防曝晒,防冻,防潮﹐远离火源。
7.4贮存
7.4.1产品应在通风阴凉的库房存放,贮存温度在5℃~35℃,防曦晒、防冻,防潮,远离火源。
7.4.2在原包装(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内的产品,按规定条件贮运,自生产之日起计,保质期一年。
(QB/T 1331-1998 制革用丙烯酸树脂乳液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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