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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415-1991.
5. 3.3结果的允许差
同一样品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0。02%。
5.4馅(Pb)
按GB 8449进行。
5.5砷(AS)
按GB 8450经湿法消化以砷斑法进行。
5.6重金属(以Pb计)
按GB 8451进行。
6检验规则
6.1本品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2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对本产品的质量规格进行检验。
6.3取样方法以每班产量为一批,从每批总包装数的5%中采样,小批采样时不得少于3个包装。从每个包装中随机取样10g,所取样品迅速混合均匀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有磨口塞的玻璃广口瓶中。瓶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及生产取样日期,一瓶送化验分析,一瓶避光保存6个月,以备仲裁分析用。
6.4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既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也判整批为不合格品。
6.5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本品用内衬聚乙烯塑料袋的铁筒或不透明的塑料筒包装,净重为100、250、500 、1000g。外用瓦楞纸板包装。
7.2小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生产日期、净重、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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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条件、贮存期及“食品添加剂”字样。
7.3外包装箱应标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毛重、净重、小包装数、贮存条件、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本标准编号,并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7.4本品应贮存于避光、干燥处,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存。
7.5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物品或有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7.6本品保质期为一年。
(QB 1415-1991 食品添加剂姜黄色素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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