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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502-1992.
5.4例行检验(型式检验)
5.4.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进行例行检验。
a.原辅材料、工艺过程有较大变化;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产品质量抽查时。
5.4.2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全部理化与卫生指标。
5.4.3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
5.5若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委托其检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本品内包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铝箔袋﹑塑料瓶(桶),外包装须用内衬食品用塑料薄膜或防潮纸的纸板箱。
6.2内包装﹐固体酶规格分为100,200 , 500g三种;液体酶分为0.5,1,25L三种,或由供需双方商定。内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规格、净重,执行标准代号、酶活力、贮存条件。
6.3外包装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商标、规格、生产日期、小包装数量及净重,并需注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箱内还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质量允许差为士2%,一箱内小包装的总质量不得出现负公差。
6.4本品含有生物活性物质,光线,温度、湿度易引起失活。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止日光曝晒。装卸时应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防止倾倒重压。
6.5∶本品在贮运过程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其它污染物混装、混贮、混运。
6.6本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或采用低温(5~10℃)贮存,以提高酶的稳定性,延长保存期。
6.7本品酶活力保存率(见表1)即为保质期。固体酶在室温下保存一年,酶活力不低于 80%﹔液体酶在室温下保存三个月,酶活力不低于80%。在5~10℃下固体酶保存一年,液体酶保存三个月,酶活力不得低于90%。
(QB 1502-1992 食品添加剂果胶酶制剂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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