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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563—2003.Methods of classifying type of weighing instruments.
4.2基本部分
类别、传力结构或转换特征和示值形式均用具有代表意义的大写印刷体汉语拼音字母表示,这三个字母组成产品型号的基本部分。
4.3最大秤量或规格
最大秤量或规格用印刷体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吨(t)、千克(kg)、克(g)为单位。其中最大秤量不大于1kg的以g 为单位;最大秤量不大于1000kg的以kg为单位;最大秤量大于1000kg 的以t为单位。累计式自动衡器可以每小时最大累计输送量或皮带宽度表示。
型号的基本部分与最大秤量或规格之间用“--”隔开。
4.4修改序号
当产品的性能和结构有重大改变,需重新进行型式批准时,修改序号用大写印刷体汉语拼音字母A、B、C……表示(I、О两个字母除外)并写于最大秤量或规格右侧,以区别于原产品型号。
如果产品的性能和结构有改变,不影响计量性能,而不需重新进行型式批准时,修改序号在大写印刷体汉语拼音字母后增加小写印刷体汉语拼音字母a、b、c……等。
最大秤量或规格与修改序号之间不用“一”隔开。
4.5型式代号
型式代号作为推荐性,仅作参考,不作强制规定。在产品型号中可以不出现型式代号的内容。各制造厂亦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型式代号的内容。本标准附录A(资料性附录)列出了型式代号的推荐性内容,用大写印刷体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它的设置是为了区分同类型号不同型式的产品。
修改序号与型式代号之间用“一”隔开。
4.6对于进口或国外引进的产品,允许采用双重型号标注。
5代号
5.1类别代号
类别代号如表1所示。
(QB/T 1563—2003 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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