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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954-1994.
5.2香气的评定
见GB/T 14454.2。
5.3 相对密度的测定,25/25℃
见GB 11540。
5.4 折光指数的测定,20℃.
见GB/T 14454.4.
5.5酸值的测定
见GB/T 14457.4。
5.6含酯量的测定
见GB/T14457.5。
6检验规则
6.1︰丙酸乙酯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每批的包装单位100桶(瓶)以下抽取两桶(瓶),100桶(瓶)以上抽取三桶(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分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樽品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和均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口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v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其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测机构仲载。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丙酸乙酯装于铁桶或玻璃瓶内,包装外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及本标准编号和GB 190中“易燃品"标志,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本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岸内,防止杂气污染,远离火源,运输时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3 本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保质期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吴江食用香料厂负责起草。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Fcc( i )1981年版。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文高、俞翠娣,杜世样。
(QB 1954-1994 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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