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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955—1994.
5.2香气的评定
见GB/T14454.2。
5.3相对密度的测定,25/25℃
见GB 11540。
5.4折光指数的测定,20℃
见GB/T14454.1。
5.5溶解度的测定,25℃
见GB/T 14457.1。
5.6酸值的测定
见GB/T 14457.4。
5.7含酯量的测定
见GB/T 14457.5。
6检验规则
6.1庚酸乙酯每批成品均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出厂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每批的包装单位100桶(瓶)以下抽取两桶(瓶)。100桶(瓶)以上抽取三桶(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无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勾,再用玻璃取样管彀取样品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验收结果中如有--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测机构仲裁,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6.6色状,香气,酸值、含酯量为出厂检验指标,相对密度、折光指数、溶解度为型式检验指标,每季度检翻一次。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庚酸乙酯应装于铝桶或镀锌铁桶内,包装外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净重、出厂日期、标准编号及有关包装标志,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厂方另订协议。
7.2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和杂气污染,严禁与酸、碱等混运。
7.3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防止杂气污染,远离火源。
7.4符合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一年。
(QB 1955—1994 食品添加剂庚酸乙酯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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