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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167一2003.4/ 4 Violin.
3.4.2琴配件
高、中级品使用红木树种或材质相似的其他硬质木材。普及品的指板可用械木树种染色,腮托、弦总也可用塑料或金属材料,琴马用械木树种,应径切。
3.4.3 油漆
用天然树脂清漆或合成树脂清漆。3.5琴配件尺寸
3.5.1弦轴、琴马、指板、弦总的尺寸应符合附录A中图A.2、图A.3、图A.4、图A.5的规定。
3.5.2弦轴、琴马、弦总的艺术造型式样不限。
4试验方法
4.1测试环境
除另有要求的项目外,全部测试应符合下述规定。-—温度:15℃~25℃;
——相对湿度:40%~75%。
4.2声学品质
感官检查。
4.3主要部位尺寸及外观工艺
用长度、锥度量具检查和感官检查。
5检验规则
5.1产品应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5.2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日。
5.3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4高级品的出厂检验应按全部技术指标逐把进行。
5.5中级品、普及品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 2828-1987中关于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5.6中级品、普及品出厂检验的项目、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AQL)应符合表4的要求。
(QB/T 2167一2003 4/4小提琴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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