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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2197—1996.
6.3.1出厂检验
出检验有4.1.4.2,4.3条表4中序号1.2,3,4项的检验。
6.3.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域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6.4.1 外现﹑规格的判定
外观、规格符合表7规定为合格。
6.4.2物理机械性能的判定
物理机械性能的枪验结果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从原批中取双倍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物理机械性能为合格。
6.4.3卫生性能的判定
.卫生性能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为合格。
6.4.4批质量的判定
外观、规格﹑物理机械性能、卫生性能均合格,则该批为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每件包装内外应附产品合格证﹐标明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材料结构、规格.执行标准号,装箱数量﹑净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记.检验章﹐并注明"食品包装用”。
7.2包装
袋用瓦楞纸箱包装,膜用瓦楞纸箱包装,内村塑料薄膜或牛皮纸。
7.3运输
运输时应防止机械碰撞或接触锐利物品,不得抛摔和重压,应保持包装完好无损,防止日晒雨淋,不受环境污染。
7.4贮存
应贮存于整洁﹑阴凉、干燥、空气流通、远离热源的库房内,堆放应整齐。用血收到货起﹐袋贮存期限为半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皮革塑料工业公司.浙江省海宁塑料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知先.万兴炬.吴晓新。
本标准参照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Z1707《食品包装用塑料薄膜》。
(QB 2197—1996 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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