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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587—2003.4/ 4 Cello.
5.7产品的型式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在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也应进行。
5.8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9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 2829—1987中判别水平Ⅲ的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5.10型式检验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作为型式检验结果的依据。
5.11型式检验按本标准全部技术指标进行,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50,判定数组为(1,2)。
5.12经型式检验的产品,应加以整理,并得到订货方的允许,才能做为合格品出厂。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产品出厂时应附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应注明本产品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并有检验员盖章。
6.2每把琴在音孔内应贴有商标。
6.3 每把琴应附有同等级的琴弓和琴盒或琴袋。
6.4琴盒内衬应与琴形相符。
6.5外包装使用纸箱、木箱或其他代用材料。内壁应衬以防潮纸,箱内空隙应用防震材料垫实;箱外应标明品名、品种、数量、重量、厂名、厂址、体积,并应有“轻放”、“防潮”、“防晒”等字样或标志。6.6装卸和码放时应小心轻放,不得压以重物,运输时使用有遮盖的运输工具,不得雨淋、日晒及受潮。
6.6产品应放置在温度O℃~40℃、相对湿度60%~85%的室内保管,不得直接雨淋、日晒。应距热源或有机溶剂2000 mm 以外,并距地面100 mm、距墙壁300 mm 以上。
(QB/T 2587—2003 4/4大提琴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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