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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1-2016.Radi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 guidelines Content and format of environmental impacts evaluation document for nuclear technology application facilities.
1.适用范围
HJ 10.1规定了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HJ 10.1适用于从事核技术利用(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项目新建(含搬迁)、改建、扩建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殊的,对于需要单独提交辐射安全评估文件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适当简化安全分析相关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电 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GB 1887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X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
5.环境 影响评价资质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且评价机构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
评价机构应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所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持编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业主自行编制,也可由业主委托其他有能力编制的机构编制。
6.内容和格式要求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是独立、完整、正式的文件,须单独成册。
(HJ 10.1-2016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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