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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5312-2018.Waterborne nitrocellulose brightening agent for leather.
5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次性生产的产品为1批,按生产批次取样检验,每批取样不少于500 g。
5.2出厂 检验
5.2.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5.2.2检验项目: 感官、固含量、pH、黏度。
5.2.3 合格判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5.3型式检验
5.3.1检验周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 生产正常时,每半年至少进行- -次型式检验。
5.3.2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5个包装单位,每个包装取150 g~ 200 g。
5.3.3 合格判定
要求中各项指标全部合格,则判该产品合格。如有项目指标不合格,应重新加倍取样,并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涂刷或贴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商标、净重、防护标识,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标记或附合格证。
6.2 包装
产品应使用清洁、无污染、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
6.3运输和贮存
6.3.1 产品在装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应倒置,避免严重撞击,防止包装容器损坏造成渗漏。
6.3.2产品应防曝晒,防冻,防雨淋,防潮,远离火源。
6.3.3 产品应在通风阴凉的库房存放,贮存温度在5 °0C~35 °C,堆置时应离地和墙分别为20 cm以上。
6.3.4 在原包装(原装、封装、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内的产品,按规定条件贮存,自生产之日起计,保质期不少于1年。
(QB/T 5312-2018 皮革用水性硝化棉光亮剂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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