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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802-2006.Packing , marki g, trans port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leather.
2.3在外包装皮上, 用大字标明“请勿用钩”“防 止受潮”等字样。
3保管
3.1皮革 成品必须存放在库房内妥善保管,以防风、雨、雪、日光照射和地下湿气的影响,严禁露天堆放。
3.2库房内应保持通风 干燥:空气的相对湿度在50 ~ 80%范围内;温度夏季不得高于25C,冬季应在5 ~ 15C范围内。
3.3库房内不得存 放污染物品及化学材料,并应注意打扫,保持整洁。
3.4皮革成品存放应离地面0.3m以上, 离天花板1 m以上。堆与堆之间和堆与墙之间均应有0.5m以.上的距离,堆与暖气设备之间应有1 m以上距离。
3.5底革或其他重 革可平放于木板上,或成捆堆放,皮堆高度不应超过1.8m;背革的堆高不应超过1.5m。
3.6轻革应按 颜色不同分别平放或成捆存放:存放-一个以上者应平铺放置,堆高不应超过1 m。
3.7球革应将 粒面对粒面平铺放置,堆高不应超过1 m。
3.8 皮革成品堆上面须用遮盖物盖好,以防止灰尘及强光线照射。
3.9 在库房内存放一个月以上的皮革成品,必须倒堆,每月至少1 ~ 2次,并检查成品的质量情况。在霉雨潮湿季节或空气湿度较高时,更应勤加翻动。
3.10皮革成品在保管期间,应严格保证质锹。呈现霉斑时,必须逐张仔细擦掉或进行防得处理,然后进行干燥,再行存放。
3.11库房内应有 专用记录表,记录所存放的皮革成品的情况。每堆革上应有固定的记录牌,写明”“革的名称、等级、人库时间和复查倒堆日期等。
3.12按上述规定存放的皮革产品,一年内如发生霉坏变质等现象时,由生产厂负责。.
4运输
4.1运输时必须用苫布盖严,防止受湖、受雨雪淋和风吹、日晒。禁止与容易引起污染的物品接触,不能和油类、酸碱类或其他化学材料混放在-起。
4.2装卸时, 必须在清洁干燥的地面上进行,成品应有防雨布遮盖。
(QB/T 2802-2006 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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