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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949一2008.Phosphoric acid ester.
7.3判定规则与复检
检验结果数据应先按GB/T 8170规定修约到与技术要求最值的有效位数-致, 再对照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极限值判定检验批产品合格或不合格。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应重新取双倍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介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晶为不合格。
7.4 仲裁收货单位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应在到货一个月内与生产者交涉。若因检验结
果不同,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应按7.2.3取样。取样总量不应少于1.5kg,将抽取的试样仔细混匀后,分别装入3个洁净干燥的样品瓶中,签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类型、规格、批号、生产者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交收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签封后,备仲裁检验用。样品存放于暗处,保存期一个月。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后依据。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标志
包装桶外壁阳案及文字应清晰端正,并标明:
a)产品名称、商标、类型、规格、采用标准编号:
b)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c)净含址、毛重: .
d)“防水"、“防湖”、“小心轻放"等文字或标记:
e)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f)符合GB/T 191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8.2包装
磷酸岛产品应用洁净、无腐蚀、能保证强度的塑料容器或内村塑料的金属容器包装.产品装入容器时应留有适当空隙,涵装后应封口良好,防止进水。包装的净含址应符合标称质量。
8.3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应倒置,避免日晒雨淋。
8.4贮存
磷农脂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或雨淋的场所。
8.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运输和包装贮存条件F,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低于-年。
(QB/T 2949一2008 磷酸酯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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