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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684-1993.
6.1.4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6.1.5重量(容量)指标检验,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按相应的产品标准中试验方法,称取其平均值。
6.2 型式检验抽样
6.2.1型式检验中的常 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
6.2.2型式检验的非常 规检验项目可从任-批产品中抽取2~3单位样本,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7判定规则
7.1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1.1 当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时,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7.1.2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对该项指标进行复验,由供需双方共同抽样,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7.1.3当重量(容量)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进行加倍复检,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批。
7.1.4 当外观指标检验时,第一 次样本中不合格品小于等于A,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合格;当样本中不合格品大于等于R,时,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不合格;当第--次样本不能判断时,抽取第二样本。当二次检查中不合格品总数小于等于Az,即判该批产品外观合格;当不合格品总数大于等于R:时,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不合格。
7.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7.2.2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时,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按本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或委托上级质监站进行仲裁检验。
8转移规则
8.1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
8.2从正常 检查到加严检查
当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转到加严检查。
8.3从加严检 查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
(QB/T 1684-1993 化妆品检验规则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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