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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988-2007.Radioluminescence for time measurement instruments- Specification.
1范围
QB 1988规定了计时仪器用辐射发光粉及其涂层的光学、机械和放射性能要求及相关试验方法。
QB 1988第3章适用于包含涂有辐射发光涂层元件(指针、盘面、前圈等)的所有计时仪器.
QB 1988第4章适用于辐射发光粉,不管它们是涂敷在计时仪器上或是涂敷在专用底板上.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辐射发光
由某种晶态粉末(ZnS, ZnzSiO4 等)中放射性核素的辐射所引起的发光。
2.2辐射发光涂层
粉状辐射发光物质与黏合剂混合在一起井涂到底板上。
2.3特殊计时仪器
设计的用途需要强发光度的仪器。因为这个原因,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就较大。
注1;本标准中,斜体术语的意义具有和现行国际文件相同的含义.如果不进一一步说明, 发光强度是以视见函数V()为基础定义的人眼平均视觉灵敏度。然而,有些术语必须特别定义。
3计时仪器的规定及其试验方法
3.1概述
本章对涂有辐射发光涂层的计时仪器及所用的试验方法进行了规定。
3.2易读性
3.2.1以下质量标准适用于使 用辐射发光物质的手表。
a)盘面上至少要有4个时符:如盘面上有一窗口,也可只有3个时符:
b) 12时符应与其他时符有所区别;
c)时针和分针应有所区别;
d)如仅采用4个时符,指针和时符的总发光强度应至少为25ncd.但在3个时符的情况下,上述允许最低极限减至22ncd;
e)如采用4个以上的时符,上述极限每增加一个时符发光强度增加3ncd;
f)两个指针在分开的情况下,各自应有10ncd或更高的发光强度。
3.2.2对不随身 携带的计时仪器,上述 发光强度的最低值增加一倍: 3.2.1 中a)。b)和c)仍然有效。以上规定适用于目前工艺水平,但不限制新工艺的发展,例如,在整个表面发光的盘面上使用非发光标记.
3.3所用放射性核素种类
3.3.1允许使用 下列放射性核素:
(QB 1988-2007 计时仪器的辐射发光规定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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